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申报门诊慢性病须知

时间:2012-01-1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1)冠心病、(2)高血压病(2级以上)、(3)糖尿病、(4)甲亢、(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7)慢性充血性心衰、(8)慢性支气管炎及阻塞性肺气肿、(9)帕金森氏综合症、(10)脑卒中(脑出血、脑梗)后遗症、(11)消化性溃疡、(12)慢性肝炎、(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慢性肾功能不全(肾衰期)、(15)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16)各种恶性肿瘤

  二、申请程序:

  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院申请并填写慢性病审批表。

  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师签名确认):

  1、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 或复印件;

  3、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

  将慢性病审批表及备齐的材料交医院医保科,由医保科送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部组织有关专家审批。确认慢性病,发给相应慢性病卡。

  材料不全,补充所缺材料后,转下一次鉴定。

  不符合标准,不予确认,退回材料(终结)。每人最多可申报三种门诊慢性病,支付一个起付额。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1、在治疗卡上规定的医院就诊取药,使用加盖有“门诊慢性病专用”章的处方和病历(我院到医保科设在门诊的审批窗审批)。

  2、已申请获得以上1-13种门诊慢性病治疗卡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取病种规定的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其费用需累计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2008年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累计办法为:病种规定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费用的100%累计入起付标准。乙类药品费用的70%(乙类药品后注明“增大自付比例”的药品费用的60%)累计入起付标准。未累计够起付标准之前的费用由个人自付(累计起付标准的费用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累计够起付标准之后的费用按住院方式结算。

  3、已申请获得(14)慢性肾功能不全(肾衰期)、(15)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16)各种恶性肿瘤三种门诊慢性病治疗卡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取规定的药品及进行规定的诊疗项目时(不分甲、乙类),不设起付标准,药品费用及诊疗项目按一定比例先由个人自付,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自付15%,退休职工个人自付8%,扣除个人自付后,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享受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国家公务员享受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享受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待遇,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

  四、门诊慢性病注意事项

  1、办卡前的费用及使用所报批的慢性病种范围外的药品费和诊疗费均不能计入起付标准累计或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费用。

  2、办卡后,只能累计、报销所报批的慢性病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和诊疗费。

  3、门诊处方药量不超过14天量。

  4、一张门诊慢性病处方只限治疗一种慢性病。

  5、门诊慢性病处方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并加盖医保科公章后方可刷卡结算。

  6、门诊慢性病审批通过后,有效期自发卡之日起长期有效,不必年审。但当年度不能更换医院。

  7、若参保人员更换下一年度的就诊医院时,则可在12月20日后将旧门诊慢性病治疗卡交给新选定的医院医保科办理,也可直接到区医保部办理。